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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張筱琪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志晟鋼模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41號原   告 志晟鋼模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唐迪華律師 被   告 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複代理人  王悅蓉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就原告之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九日陳報狀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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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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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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