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41號原 告 志晟鋼模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唐迪華律師 被 告 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複代理人 王悅蓉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就原告之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九日陳報狀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