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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4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41號

原告
志晟鋼模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唐迪華律師
被告
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複代理人
王悅蓉律師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就原告之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九日陳報狀具狀表示意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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