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4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41號
- 原告
- 志晟鋼模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唐迪華律師
- 被告
- 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薛進坤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悅蓉律師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就原告之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九日陳報狀具狀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