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4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41號
- 原告
- 志晟鋼模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唐迪華律師
- 被告
- 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薛進坤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悅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就被告曾荔茹部分漏未進行言詞辯論,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