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41號原 告 志晟鋼模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唐迪華律師 被 告 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複代理人 王悅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就被告曾荔茹部分漏未進行言詞辯論,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