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4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41號
- 上訴人
- 志晟鋼模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941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壹仟捌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