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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4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41號

上訴人
志晟鋼模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941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壹仟捌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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