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張筱琪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上訴人志晟鋼模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41號上 訴 人 志晟鋼模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941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壹仟捌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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