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41號原 告 志晟鋼模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唐迪華律師 被 告 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複代理人 王悅蓉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實體方面第七項中關於「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之記載,應更正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