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4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41號
- 原告
- 志晟鋼模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唐迪華律師
- 被告
- 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薛進坤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悅蓉律師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實體方面第七項中關於「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之記載,應更正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