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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4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41號

原告
志晟鋼模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唐迪華律師
被告
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複代理人
王悅蓉律師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實體方面第七項中關於「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之記載,應更正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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