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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05號

給付管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0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葛萊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被上訴人
即原告帝國大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郭緯中律師
統一編號

      古健琳律師

      周裕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新臺幣參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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