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0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葛萊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帝國大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郭緯中律師
- 統一編號
古健琳律師
周裕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新臺幣參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