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0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05號
- 原告
- 帝國大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郭仙娘
- 訴訟代理人
- 郭緯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古健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裕暐律師
- 被告
- 白雲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葛萊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 8號2
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丁○○」記載,均應更正為原告法定代理人「郭仙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