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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95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9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浤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鈞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浤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9年9月3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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