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98號

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連育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098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律師
被告
宇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監察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又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此觀公司法第26條之1 規定準用同法第24條及第25條即明。本件被告雖已經經濟部於民國91年3 月14日以經商字第09102049560 號函廢止登記在案,惟未向本院聲報清算事宜,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法人格尚未消滅,自有當事人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98年7 月間無端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命令,謂原告為被告公司之監察人,惟原告並無申購被告公司股份成為股東,亦無擔任被告公司任何職務,亦未授權或交付印章予被告公司代為登記為股東或監察人,經抄錄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後,竟發現被告公司偽刻原告之印章辦理登記,兩造間實際上並無任何委任原告為被告公司監察人之法律關係存在,此攸關原告是否有身為被告公司監察人之權利義務,原告對此有請求確認之法律上利益,爰起訴請求確認雙方間監察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並為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1031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從未擔任被告公司監察人職務,則兩造間之監察人委任關係是否存在陷於不明確之危險,致原告在法律上之地位不明,且有受侵害之危險,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自有請求確認之法律上利益,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命令、原告向經濟部申請抄錄被告公司資料等在卷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與被告間之監察人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訴請確認原告與被告間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育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