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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01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01號

原告
甲○○
被告
松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仟元,惟尚有裁判費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0月9 日、98年10月13日分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青潭派出所之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等附卷可憑。

三、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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