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上訴人
- 嘉盛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寧洲律師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零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零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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