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1 日
上 訴 人 嘉盛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零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