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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85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85號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亞群家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9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1紙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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