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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43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443號

原告
丙○○
被告
冠奇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公司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公司經中央機關廢止登記,應行清算,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公司法第26條之1 準用第24條、第113 條準用第79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載有明文。被告公司經經濟部於98年3月5日經授中字第09834027130號函廢止登記,有原告提出之被告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一紙可按。被告之股東登記為原告、甲○○、丁○○(原名為鄭明權)、乙○○,爰以甲○○、丁○○、乙○○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並未擔任被告公司之股東,亦未出資,因收受國稅局寄發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始知遭冒名登記為被告公司之股東,爰依法提起本訴,並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之股東關係不存在。

四、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在與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為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妥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妥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臺上字第1240號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未曾授權或同意他人使用其名義成為被告公司之股東,惟目前經濟部仍登記原告為被告公司之股東,其私法上地位有不確定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本件確認判決除去之。是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公司間股東關係不存在,應有即受確認之法律上利益。

六、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公司之設立登記事項卡、95年度營利事業稅未分配盈餘核定稅額繳款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款書各一紙可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丁○○、甲○○、乙○○業經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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