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朱淑芬、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姚連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49號上 訴 人 朱淑芬 被 上訴人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連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449號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呂烱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