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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54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張紫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554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欣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當事人間因98年訴字第2554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上訴人就原審本訴部分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台幣貳佰伍拾肆萬柒仟貳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參萬玖仟參佰陸拾柒元;上訴人就原審反訴部分提起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萬伍仟零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肆萬壹仟柒佰肆拾參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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