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5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554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欣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以上當事人間因98年訴字第2554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上訴人就原審本訴部分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台幣貳佰伍拾肆萬柒仟貳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參萬玖仟參佰陸拾柒元;上訴人就原審反訴部分提起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萬伍仟零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肆萬壹仟柒佰肆拾參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