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賠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565號原 告 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3日以98年度補字第1358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0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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