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7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578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中華緯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事務所地係在台北縣汐止市,系爭買賣標的物亦在汐止市,另原告提出之兩造買賣契約書無由本院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