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58號
- 原告
- 全夆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大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慶鴻鑫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址地係在臺北縣淡水鎮或嘉義縣,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