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3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30號
- 原告
- 首席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涵雯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昭仁律師
- 被告
- 活躍動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點四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3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點四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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