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吳振富
- 當事人首席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活躍動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30號原 告 首席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莊涵雯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昭仁律師 被 告 活躍動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點四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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