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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30號

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吳振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30號

原告
首席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涵雯律師
複代理人
黃昭仁律師
被告
活躍動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點四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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