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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65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張紫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765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鄒仲庠
被告
美麗世界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甲○○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肆仟肆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兩造於授信約定書第13條約定,因本約定書有關一切債務涉訟時,合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程序;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原則上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條、第25條、第322條第1項、第334條及第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美麗世界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麗世界公司)業經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於95年11月16日以府建商字第09571332100號函廢止登記,有該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行清算,且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惟該公司並無選任清算人就任或清算終結之聲報,已據本院查明屬實,是原告對被告美麗世界公司提起本件訴訟,並以董事長甲○○為美麗世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無不合。

三、被告三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美麗世界公司於民國91年1月31日邀同被告甲○○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96年9月8日經原告合併在案)借款新臺幣(下同)120萬元,約定自91年1月31日起至94年1月31日止,分期清償,並簽立借款契約書及本票,惟因被告有加入信用基金保證代償,其中㈠60萬元部分為有擔保債權,㈡60萬元部分則為無擔保債權,故應分成兩筆帳務管理,故有兩個放款帳號、交易歷史明細,其貸款日期、總金額及借款契約均相同。雙方約定利息分別按年息10.88%及15%採固定利率計付,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等繳納利息至92年9月1日後竟未依約清償,依約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給付,依法被告等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故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三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蔡美汝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情節相符之「便利通─小企財神」借款契約、本票、授信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表等影本各1件為證,且被告等人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準此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244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台幣)
┌───────┬────────┬────┬─────────────────┐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借款本金    │  利息計算期間  │  利率  ├────────┬────────┤
│(即請求金額)│                │(年息)│逾期在6 個月以內│逾期超過6 個月部│
│              │                │        │部分按原利率10% │分按原利率20%   │
├───────┼────────┼────┼────────┼────────┤
│   307653元   │自92年9月2日起至│ 10.88% │自92年10月3日起 │自93年4月3日起至│
│              │清償日止        │        │至93年4月2日止  │清償日止        │
├───────┼────────┼────┼────────┼────────┤
│   316775元   │自92年9月2日起至│ 15%    │自92年10月3日起 │自93年4月3日起至│
│              │清償日止        │        │至93年4月2日止  │清償日止        │
├───────┼────────┼────┼────────┼────────┤
│合計624428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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