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82號 原 告 弘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振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2 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定買賣合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而查兩造所簽立之買賣合約書第11條第4 項約定:「如發生訴訟,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