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96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96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被告
惠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惠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雖據繳納新臺幣叁仟元,惟查本件原告係分別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而提起本件訴訟,核此既係基於委任關係而生,即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而有所請求,自屬財產權之範圍,且其客觀利益無從衡量,應屬不能核定之情形(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318號裁定可資參照)。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原告既係分別確認與被告惠昇資訊有限公司、惠華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則應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計算,兩項合計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元,而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零陸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