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9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96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被告
- 惠昇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惠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雖據繳納新臺幣叁仟元,惟查本件原告係分別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而提起本件訴訟,核此既係基於委任關係而生,即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而有所請求,自屬財產權之範圍,且其客觀利益無從衡量,應屬不能核定之情形(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318號裁定可資參照)。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原告既係分別確認與被告惠昇資訊有限公司、惠華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則應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計算,兩項合計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元,而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零陸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