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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01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801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佶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甲○○
人          5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捌拾伍萬伍仟零壹拾捌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佶霖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9月間以
    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共借用新台幣(下同)計
    500萬元,約定到期日為99年9月16日、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均如本判決附表所示。嗣98年11月佶霖科技有限公司未依約
    攤還本息,依兩造間授信約定書第之約定,視為全部債務到
    期,原告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尚有如本判決附表所示本
    利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求為判決如主文
    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融資契約書、約定
    書等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尚積欠之
    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結論: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
│附表:                                              98年度訴字第2801號  │
├───┬─────┬─────┬──────┬─────────────┤
│編  號│本金(新台│利      率│計息期間    │違約金計算起訖期間及利率  │
│      │幣元)    │          │            │                          │
├───┼─────┼─────┼──────┼─────────────┤
│001   │0000000   │4.7%      │98年11月16日│98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5.17%計算;│
│      │          │          │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5.64%計│
│      │          │          │            │算。                      │
├───┼─────┼─────┼──────┼─────────────┤
│002   │0000000   │同上      │98年11月23日│98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5.17%計算;│
│      │          │          │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5.64%計│
│      │          │          │            │算。                      │
├───┼─────┼─────┼──────┼─────────────┤
│003   │760674    │同上      │98年11月25日│98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5.17%計算;│
│      │          │          │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5.64%計│
│      │          │          │            │算。                      │
├───┼─────┼─────┼──────┼─────────────┤
│004   │760610    │同上      │98年11月30日│98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5.17%計算;│
│      │          │          │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5.64%計│
│      │          │          │            │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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