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6號
- 上訴人
- 喜伯登運動休閒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正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306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捌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