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2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22號
- 原告
- 宏碁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樓
- 訴訟代理人
- 蔡正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樓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樓
- 被告
- 嘉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羅惠民律師
- 下2樓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該書狀應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之陳述,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1 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為便於審理集中化,本件有命當事人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之必要。爰命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其記載事項詳如附表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表格僅為格式範例 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執點附表 ◎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 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 ) ┌─┬─────────┬───────────────┬───────────────┬──────────┐ │編│爭 點│原 告 之 主 張 及 出 處│被 告 之 主 張 及 出 處│支持本造主張之證據 │ │號│ │ │ │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不爭執點附表(所謂不爭執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 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 ┌─┬─────────────────┬─────────────────┬────────────────┐ │編│ 主 張 之 內 容 及 出 處 │ 對 造 不 爭 執 出 處 │支 持 主 張 內 容 之 證 據 方 法│ │號│ │ │或 法 律 見 解 及 出 處 │ ├─┼─────────────────┼─────────────────┼────────────────┤ │1│ │ │ │ │ │ │ │ │ ├─┼─────────────────┼─────────────────┼────────────────┤ │2│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