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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2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張紫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22號

原告
宏碁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被告
嘉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律師
下2樓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該書狀應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之陳述,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1 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為便於審理集中化,本件有命當事人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之必要。爰命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其記載事項詳如附表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表格僅為格式範例
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執點附表
◎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
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
┌─┬─────────┬───────────────┬───────────────┬──────────┐
│編│爭            點│原 告 之 主 張 及 出 處│被 告 之 主 張 及 出 處│支持本造主張之證據  │
│號│                  │                              │                              │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不爭執點附表(所謂不爭執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
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
┌─┬─────────────────┬─────────────────┬────────────────┐
│編│ 主 張 之 內 容 及 出 處  │  對 造 不 爭 執 出 處   │支 持 主 張 內 容 之 證 據 方 法│
│號│                                  │                                  │或 法 律 見 解 及 出 處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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