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5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利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戊○○ 丁○○ 甲○○ 以上原告與被告利樺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萬元,應 元,原告僅繳納叁仟元,尚不足柒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 中 華 民 國 98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中 華 民 國 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