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5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利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戊○○
丁○○
甲○○
以上原告與被告利樺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萬元,應
元,原告僅繳納叁仟元,尚不足柒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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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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