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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5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利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戊○○

      丁○○

      甲○○

以上原告與被告利樺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萬元,應

元,原告僅繳納叁仟元,尚不足柒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

中  華  民  國  98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中  華  民  國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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