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88號
- 上訴人
- 鈺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唐証工程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8年訴字第388 號確認股東關係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各為新
台幣(下同)165 萬元,上訴人2 人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
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