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43號原 告 乙○○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 陳君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97年度附民字第53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張貼在榮耀巴黎社區(臺北縣蘆洲市○○路四七○號至五○○號)之公告欄。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肆拾萬元、新臺幣肆拾萬元為原告乙○○、丙○○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甲○○為臺北縣蘆洲市○○路470號至500號之「榮耀巴黎社區」公寓大廈之社區住戶,緣該社區經其第二屆管理委員會(下稱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即原告丙○○、乙○○等12 名委員(詳見附表編號1、2暨備註1所示)開會決議通過於社區舉辦「水幕音樂會」活動並於民國95年8 月13日晚間舉辦活動完畢,被告即於翌日(14日)在社區意見欄具名張貼「針對95.8.13水幕音樂會疑點詢問」之意見單(下稱「 被告95.08.14水幕音樂會疑點詢問意見單」),質疑該次活動疑與原告丙○○開設之幼稚園有關、抨擊管理委員會有揮霍使用社區公共基金之情形(詳見附表編號3暨備註2所示),原告乙○○、丙○○為求自清,即由原告乙○○擬稿後,經除訴外人丁○○外之10名委員傳閱同意後,於同年8月22 日以「榮耀巴黎社區管理委員會十二委員」名義為附表編號6所示之「聲明公告」(下稱「95.08.22 管委會十二委員聲明公告」),澄清社區舉辦該活動所支出金額、配合參加該活動之幼稚園與原告丙○○並無關聯(參見附表編號6 ),被告即委由王玉楚律師函發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律師函表示 不構成毀謗行為拒絕道歉後,雖先後經管理委員會以附表編號8、9所示之信函及協調會向被告說明疑義並請被告與會調解,除遭被告拒絕為調解(參見附表編號3 所示)外,被告並於同年9月22日以附表編號10 所示之信函要求訴外人戊○○主任管理委員徹查「95.08.22管委會十二委員聲明公告」是否確經12位委員通過,復於同年10月12日委由王玉楚律師以附表13所示之律師函要求管理委員會就同一事實為徹查,而經管理委員會於同年10月14日以附表編號15所示之函文函復被告及王玉楚律師告知該聲明公告確係經管理委員會委員同意擬定(參見附表編號15暨備註3 )並邀請被告出席同年11 月5日召開之管理委員會例行會,被告亦未與會;嗣於同年11月15日,該社區召開第三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己○○、乙○○、庚○○、戊○○、丙○○、辛○○○、丁○○、壬○○、癸○○、子○○10位委員親自出席(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偵字第13208 號甲○○告發丙○○、乙○○偽造文書案件之偵查結果,該10位委員,除丁○○外,其餘9位委員,確係參與「95.08.22管委會十二委員聲明公告」 之討論並同意為該公告),被告則偕同王玉楚律師到場,並委由王玉楚律師發言質問「95.08.22管委會十二委員聲明公告」之決策經過,由原告乙○○答覆並經在場委員聽聞,且未有在場委員指出原告乙○○有答覆不實之情形後,被告即與王玉楚離開會議現場(參見附表編號19暨備註4)。 ㈡被告於收受附表編號15所示之管理委員會答覆函並經附表編號19所示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後,已明知附表編號6 所示之「95.08.22管委會十二委員聲明公告」並非原告丙○○、乙○○偽造「榮耀巴黎社區管理委員會十二委員」之名義所為,惟因對原告二人仍有不滿,竟基於向檢察官誣指原告二人有偽造文書之犯行,冀望原告二人因此受刑事訴追處罰之誣告犯意,意圖使原告二人遭受刑事處分,委由王玉楚律師於同年12月14日撰寫告發狀陳稱:丙○○、乙○○二人長期把持主導該社區管理委員會,更冒用「榮耀巴黎社區管理委員會十二委員」名義製作「95.08.22管委會十二委員聲明公告」之虛構事實,指原告丙○○、乙○○二人均係涉犯有偽造文書罪嫌等情,而於同年月15日遞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發,由該署於同日受理後,經該署檢察官於96年5月4日傳訊除原告丙○○、乙○○以外之11位管理委員為證人,確認「95.08.22管委會十二委員聲明公告」確係經由除丁○○委員外之12位委員(參見附表編號21所示)討論並達成共識後所決定,而於96年6月14日以該署96年度偵 字第13208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對原告2人為不起訴之處分。原告二人於獲不起訴處分後,即檢具附表所示文書(除附表編號19所示之文書係為審判中所補提外)向同署檢察官對被告提出誣告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並經鈞院以97年度訴字第2056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甲○○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46號刑事判決上訴駁 回。 ㈢被告虛揑不實事實誣告原告二人,使原告二人無端接受偵訊、調查,此期間歷經原告乙○○籌備新婚及其後懷孕生產,本應是人生最美好且最忙碌的時刻,竟然多次進出警局及法院,造成原告乙○○身心倍受煎熬,對未來充滿不確定感,身體及精神上承受極大痛苦,實非筆墨可得形容;原告遭被告提起偽造文書告訴,非但自己無法接受,家人更無法諒解,指責其浪費時間擔任無給職之委員卻還可能遭受牢獄之災,破壞家庭和樂氣氛,且須花錢委任律師尋求自保,於本件刑事案件進行期間,寢食難安無一夜成眠,精神折磨不可謂之不大,是被告對原告二人提起偽造文書刑事告發,顯已造成原告二人身心、名譽等嚴重創傷,難以平復,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二人精神上損害各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回復原告二人之名譽 。 ㈣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乙○○、丙○○各100萬元,及 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親寫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 張貼於社區公告欄。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因質疑原告於發布公告前,未獲其他管理委員會委員授權,其事後雖未遭其他委員否認,亦無法令被告信服。蓋原告在管理委員會經營已久,其餘委員與原告有密切情誼,迴護之詞自不可免,況於被告詢問時,相關人等均支唔其詞,並不斷阻擋原告查閱相關會議紀錄,於檢察官偵訊時,又辯稱事前有用E-MAIL往來授權,然至今原告卻無法提供任一封郵件佐證,凡此種種,亦加深被告高度之懷疑。被告主觀上實無法確信原告之辯解為真,因而始提出告發,是被告並無由構成誣告罪之犯行。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46 號判決雖為被告有罪判決,然該判決顯有違背法令情事,被告已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㈡若鈞院仍認被告對原告有侵權行為存在,則原告所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顯然過高:查原告乙○○主張於生產日前3 日還得冒隨時生產之風險出庭云云,係因原告乙○○挾怨對被告提起之誣告告訴,與被告又有何干?又原告乙○○於偽造文書部分已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其工作並無受有絲毫影響,自無任何精神上損害可言。另原告丙○○辯稱其曾尋求精神科醫師診治云云,然查就醫時間係95年9 月26日,被告提起告訴時間為95年12月15日,兩者顯無關聯。如前所述,被告實係基於合理懷疑始提出告發,主觀上並無誣陷原告之意,若鈞院仍認被告對原告有侵權行為存在,則參酌前述理由,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顯屬過高,爰懇請鈞院准予降低精神慰撫金數額,以符公允。 ㈢本案實無登報道歉之必要:按名譽被侵害者固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然登報道歉是否適當,審判法院應予斟酌認定,加以准駁之裁判。本件原告之名譽縱因被告所為而受侵害,惟原告並非公眾人物,且該事件為單一個案,且被告從未公然宣示業對原告提起偽造文書訴訟,是原告名譽因此受損之情節尚非嚴重,課以被告金錢賠償已足以回復原告之名譽,原告主張被告應再公告道歉,以為回復其名譽之適當處分,顯無必要,實不應准許等語,資為抗辯。並為答辯之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被告委由王玉楚律師於96年12月14日撰寫告發狀陳稱:丙○○、乙○○二人長期把持主導該社區管理委員會,更冒用「榮耀巴黎社區管理委員會十二委員」名義製作「95.08.22管委會十二委員聲明公告」之事實,指原告丙○○、乙○○二人均係涉犯有偽造文書罪嫌,於同年月15日遞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發,嗣經該署於96年6月14日 以96年度偵字第13208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對原告2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㈡原告二人於獲上開不起訴處分後,即檢具如附表所示之文書(附表編號19所示文書除外)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被告提出誣告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056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甲○○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46號刑事判決 上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委由王玉楚律師於96年12月14日撰寫告發狀陳稱:丙○○、乙○○二人長期把持主導該社區管理委員會,更冒用「榮耀巴黎社區管理委員會十二委員」名義製作「95.08.22管委會十二委員聲明公告」之事實,指原告丙○○、乙○○二人均係涉犯有偽造文書罪嫌,於同年月15日遞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發,嗣經該署於96年6月14日以96年度偵字第13208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對原告二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復有上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影本1份存卷可 憑(見96年度他字第7294號偵查卷第43頁)。是被告確有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原告二人提起偽造「95.08.22管委會十二委員聲明公告」之告發,嗣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堪以認定。 ㈡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提出上開偽造文書之告發,係屬誣告之故意侵權行為,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之爭點乃在於:被告對原告二人提出上開偽造文書之告發,是否係屬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而誣告之故意侵權行為?㈢經查: ⒈按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是誣告罪之成立要件,首須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次須向該管公務員誣告。所稱誣告,即虛構事實進而申告他人犯罪而言;所謂虛構事實,係指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者而言;又按刑法之誣告罪係以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為目的,而為虛偽申告之犯罪。其誣告之方式為告訴、告發、自訴或報告、陳情,均所不問。又申告人所訴之事實,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申告人因缺乏誣告之犯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反之,若以自己親歷之事實,妄指他人有犯罪行為,向該管公務員申告,非因出於誤會或懷疑而係出於故為虛構者,即無解於誣告罪之構成(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5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本件被告抗辯因合理懷疑原告二人有偽造文書之嫌,始提起上開偽造文書之告發,並無誣告犯行云云。惟查,關於「95.08.22管委會十二委員聲明公告」是否係原告二人所偽造,業經榮耀巴黎社區管理委員會於96年10月14日以附表編號15所示之函文(節錄內容如附表備註 3㈠所示),告知被告其所爭執之「95.08.22管委會十二委員聲明公告」確係經由委員同意後所擬定,並告知被告該同意並非經會議形式所作成,且同函亦載明副本送管理委員會之全體13位委員;又該社區隨後於同年11月25日召開第三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亦有己○○、乙○○、庚○○、戊○○、丙○○、辛○○○、壬○○、癸○○、子○○等9位委員親自出席,被告並由其委 任律師向委員即原告乙○○詢問上開聲明公告作成決策過程後,經原告乙○○答覆如附表備註欄4 ㈠⒉、⒔所示,原告乙○○之答覆並未遭在場之委員質疑或認原告乙○○之陳述有何不實之情。是以該等事實,客觀上已足令被告認知上開「95.08.22管委會十二委員聲明公告」確係經由管理委員會12位委員同意後擬具對外公告,並非由原告丙○○及乙○○二人冒名所製作。由上足徵,被告顯明知其所告發原告丙○○、丑○○二人冒名偽造上開聲明公告之事係屬虛偽,且依附表所示之客觀事實,就本案前後經過,亦難認被告於提起附表編號20所示之告訴狀當時,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之事實存在,足認被告確有誣告之犯行。況被告對原告丙○○、乙○○二人提起上開偽造文書告發時,就除附表編號21、22以外之各該欄所示之各該文書內容均已知悉或已親身參與,依其親身經歷,客觀上應已足以知悉其所爭執之上開聲明公告,確係由管理委員會12位委員同意後所擬定,是其仍為上開偽造文書之告發,其情形亦與就其親歷事實妄指他人犯罪之情形,顯屬相當,自無解於誣告罪之構成。從而,被告明知上開聲明公告,確係由管理委員會12位委員同意後所擬定,竟故意提起告發,誣陷原告涉犯偽造文書罪,其係意圖使原告受刑事處分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二人之權利,堪以認定。 ㈣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賠償相當之金額,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又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 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依上所述,被告意圖使原告受刑事處分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自足使原告二人之名譽因此受有損害,原告主張名譽受損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應屬有據。爰審酌原告二人經上開繁複之刑事訴訟程序,身心、名譽顯受有相當之損害,暨參酌原告乙○○係高雄科技大學畢業,已婚,有1名 未成年子女,目前懷有身孕,任職臺灣土地銀行財富管理部門,年薪及利息所得約80萬元,名下有1筆土地及房屋,1輛機車;原告丙○○,高中肄業,有2名成年子女及1名未成年子女,現任職私人公司總務,月薪約3萬元,名下1筆房屋及2筆土地;被告高職畢業,已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任職於大仲股份有限公司,年收入476,513元,名下有3筆房屋及5 筆土地,兩造均有相當之資產,此經兩造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86頁反面、第92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復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至29頁)等兩造之學歷、身分、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乙○○、丙○○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各以40萬元為適當,超過上開金額之請求,不應准許。 ㈤又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因法律並未具體規定各種不同之處分方法,故究竟如何處分始為適當,法院自應斟酌被侵害之情形,予以決定(最高法院56年度台上字第1464號、86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所為上開誣告原告之行為,既係針對兩造所居住之榮耀巴黎社區「95.08.22管委會十二委員聲明公告」之爭執,且被告亦曾於該社區召開第三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委任律師到場針對上開公告質問原告,繼而對原告提出偽造文書案件之告發,則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張貼於社區公告欄,經核應屬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處分,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乙○○、丙○○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各40萬元,及各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暨請求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張貼於社區公告欄,核無不合,均應予准許;逾上開金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第一、二項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七、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連思斐 ┌──────────────────────────────────────────────────┐ │附表: │ ├──┬─────┬────────────────┬────────────────┬───────┤ │編號│ 日 期 │ 文書名稱 │ 文書所指相關事實 │卷頁 │ │ │(年.月.日)│ │ │ │ ├──┼─────┼────────────────┼────────────────┼───────┤ │ 一 │95.07.02 │九十五年度第二屆第九次榮耀巴黎公│本次會議由丁○○委員以外之十二位│板檢96他188 卷│ │ │ │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出席委│委員出席通過95年8 月12日舉辦水幕│,第120-125 頁│ │ │ │員參見備註一)。 │音樂節活動。 │ │ ├──┼─────┼────────────────┼────────────────┼───────┤ │ 二 │95.08.06 │九十五年度第二屆第十次榮耀巴黎公│本次會議由丁○○委員以外之十二位│板檢96他188 卷│ │ │ │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出席委│委員出席通過95年8 月12日舉辦水幕│,第126-128 頁│ │ │ │員參見備註一)。 │音樂節活動之於社區設置舞台之時間│ │ │ │ │ │及人員,並提及水幕音樂節動推展及│ │ │ │ │ │配合事宜。 │ │ ├──┼─────┼────────────────┼────────────────┼───────┤ │ ◎ │95.08.13 │ │榮耀巴黎社區舉行水幕音樂節活動 │ │ ├──┼─────┼────────────────┼────────────────┼───────┤ │ 三 │95.08.14 │被告95年08月14日製作之「針對95.8│被告具名張貼「針對95.8.13 水幕音│板檢96他188 卷│ │ │ │.13 水幕音樂會疑點詢問」意見單(│樂會疑點詢問」之意見單於社區大樓│,第7 頁、板檢│ │ │ │下稱「被告95.08.14水幕音樂會疑點│意見表,質疑當日有員警到場、表演│96年度他字第 │ │ │ │詢問意見單」)。 │小朋友為丙○○開設幼稚園之學童質│7294,第29頁 │ │ │ │ │疑社區經費遭亂用(內容節錄如備註│ │ │ │ │ │二)。 │ │ ├──┼─────┼────────────────┼────────────────┼───────┤ │ 四 │95.08.21 │榮耀巴黎社區管理委員會榮管字第95│管委會公告出席水幕音樂節活動之各│板檢96他7294卷│ │ │ │082101號公告。 │戶住戶出席人數。 │,第67頁 │ ├──┼─────┼────────────────┼────────────────┼───────┤ │ 五 │95.08.22 │丙○○95.08.22蘆洲中原路郵局第24│丙○○對被告寄發存證信函,指「被│板檢96他188 卷│ │ │ │9號存證信函。 │告95.08.14水幕音樂會疑點詢問意見│,第8-9 頁、板│ │ │ │ │單」對其指述,係陳述不實,要求被│檢96他7294卷,│ │ │ │ │告公開道歉。 │第59-60頁 │ ├──┼─────┼────────────────┼────────────────┼───────┤ │ 六 │95.08.22 │榮耀巴黎社區管理委員會12位委員95│丙○○、乙○○等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板檢96年度他字│ │ │ │.08.22聲明公告(下稱「95.08.22管│十二名委員具名以「榮耀巴黎社區管│第188 號卷,第│ │ │ │委會十二委員聲明公告」)。 │理委員會12位委員」名義公布聲明公│10頁 │ │ │ │ │告敘明水幕音樂會社區支出金額、當│ │ │ │ │ │日到場幼稚園並非丙○○所開設,趙│ │ │ │ │ │政明已要求公開道歉等情。 │ │ ├──┼─────┼────────────────┼────────────────┼───────┤ │ 七 │95.08.24 │王玉楚律師之鼎力法律事務所95年8 │甲○○委任王玉楚律師發函予管理委│板檢96他188 卷│ │ │ │月24日 (95) 鼎律字第95032 號函。│員會,指稱「被告95.08.14水幕音樂│,第11-15 頁 │ │ │ │ │會疑點詢問意見單」不構成刑法毀謗│ │ │ │ │ │行為,拒絕道歉。 │ │ ├──┼─────┼────────────────┼────────────────┼───────┤ │ 八 │95.08.24 │榮耀巴黎社區管理委員會95年08月24│管理委員會對「被告95.08.13水幕音│板檢96他7294卷│ │ │ │榮管字第950824號函。 │樂會疑點詢問意見單」函復以水幕音│,第31頁 │ │ │ │ │樂會到場幼稚園與管理委員會委員無│ │ │ │ │ │關等。 │ │ ├──┼─────┼────────────────┼────────────────┼───────┤ │ 九 │95.09.13 │九十五年度第二屆榮耀巴黎社區公寓│管理委員會依丙○○申請邀請被告參│板檢96他7294卷│ │ │ │大廈管理委員會95年09月13日住戶調│與於95年09月13日召開之住戶調解會│,第32頁 │ │ │ │解會會議紀錄。 │議,惟被告以已於95年0912日委託律│ │ │ │ │ │師發函故不願參加,而中止本次調解│ │ │ │ │ │會。 │ │ ├──┼─────┼────────────────┼────────────────┼───────┤ │ 十 │95.09.22 │被告95.09.22函榮耀巴黎社區管理委│被告發函予管理委員會張主任委員,│板檢96他7294卷│ │ │ │員會張主任委員函(下稱「被告95.0│要求張主任委員撤查「95.08.22管委│,第33-34 頁 │ │ │ │9.22要求徹查12委員公告函」) │會十二委員聲明公告」是否經12位委│ │ │ │ │ │員決議通過。 │ │ ├──┼─────┼────────────────┼────────────────┼───────┤ │ │95.10.02 │榮耀巴黎社區管理委員會95年10月02│管委會製作函文請被告參加於95.11.│板檢96他7294卷│ │ │ │日榮管字第951002號函。 │05召開之管理委員會之例行會議。 │,第35頁 │ │ │ │(於95.10.15掛號送達於被告) │依卷內事證(含被告與社區總幹事吳│ │ │ │ │ │未○錄音內容及告訴人提出住戶掛號│ │ │ │ │ │信件簽收紀錄),該函於95.10.15掛│ │ │ │ │ │號送達於被告。 │ │ ├──┼─────┼────────────────┼────────────────┼───────┤ │ │95.10.04 │甲○○錄製之其與寅○○之對談內容│被告至管委會向社區總幹事寅○○要│本院卷被告提出│ │ │ │ │求查閱「95.08.22管委會十二委員聲│之譯文、本院勘│ │ │ │ │明公告」之會議紀錄,並質問主任委│驗紀錄 │ │ │ │ │員未函復其「被告95.09.22要求徹查│ │ │ │ │ │12委員公告函」,而經寅○○表示已│ │ │ │ │ │經製作函文待主委回國寄發並要求被│ │ │ │ │ │告停止錄音。 │ │ ├──┼─────┼────────────────┼────────────────┼───────┤ │ │95.10.12 │王玉楚律師之鼎力法律事務所95年10│被告委託王玉楚律師發函予管理委員│板檢96他7294卷│ │ │ │月12日 (95) 鼎律字第95037 號函。│會,要求委員會撤查「95.08.22管委│,第36-38 頁 │ │ │ │ │會十二委員聲明公告」是否經12位委│ │ │ │ │ │員決議通過,內容同於「被告95.09.│ │ │ │ │ │22要求徹查12委員公告函」內容。 │ │ ├──┼─────┼────────────────┼────────────────┼───────┤ │ │95.10.12 │王玉楚律師之鼎力法律事務所95年10│被告委託王玉楚律師發函予臺北縣政│板檢96他188 卷│ │ │ │月12日 (95) 鼎律字第95038 號函。│府,以管理委員會未函復「被告95.0│,第18-19 頁、│ │ │ │ │9.22要求撤查12委員公告函」及於95│ │ │ │ │ │年10月04日向寅○○調閱「95.08.22│ │ │ │ │ │管委會十二委員聲明公告」會議紀錄│ │ │ │ │ │未果,要求縣府對管理委員會裁罰。│ │ ├──┼─────┼────────────────┼────────────────┼───────┤ │ │95.10.14 │榮耀巴黎社區管理委員會95年10月14│管理委員會函復被告「95.08.22管委│板檢96他188 卷│ │ │ │日榮管字第951014號函(該函寄送對│會十二委員聲明公告」係經管理委員│,第16-17 頁、│ │ │ │象參見附表備註三、㈡);同函檢附│會委員同意所擬定,並邀請被告參加│板檢96他7294卷│ │ │ │上開95年10月02日榮管字第951002號│95.11.05召開之管理委員會之例行會│第39-40頁。 │ │ │ │函。(於95年10月15日掛號送達於被│議(內容節錄如備註三、㈠)。 │ │ │ │ │告) │ │ │ │ │ │ │ │ │ ├──┼─────┼────────────────┼────────────────┼───────┤ │ │95.11.06 │臺北縣政府95年11月06日北府工使字│縣府因王玉楚律師之鼎力法律事務所│板檢96他7294卷│ │ │ │第0950724688號函。 │95年10月12日 (95) 鼎律字第95038 │,第41頁 │ │ │ │ │號函,通知管理委員會將於95年11月│ │ │ │ │ │17日會同被告前往社區會勘。 │ │ ├──┼─────┼────────────────┼────────────────┼───────┤ │ │95.11.07 │被告95.11.07書面請求影印管理委員│被告於95.11.07要求管理委員會於同│板檢96他7294卷│ │ │ │會94年01月至95年10月之會計帳簿及│月10日前提出會94年01月至95年10月│,第42頁 │ │ │ │財務報表。 │之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供其影印,如│ │ │ │ │ │其無法影印,將報請縣政府對管理委│ │ │ │ │ │員會裁罰。 │ │ ├──┼─────┼────────────────┼────────────────┼───────┤ │ │95.11.17 │臺北縣政府工務局95.11.17會勘紀錄│縣府依前函前往會勘,有管理委員會│本院卷付縣府傳│ │ │ │表 │主任委員戊○○、被告、王玉楚律師│真資料 │ │ │ │ │、工務局人員在場,會堪情形由主任│ │ │ │ │ │委員準備95年07至11月份之管理委員│ │ │ │ │ │會會議紀錄供被告閱覽、影印。 │ │ ├──┼─────┼────────────────┼────────────────┼───────┤ │ │95.11.25 │榮耀巴黎社區第三屆區分所有權人會│榮耀巴黎社區第三屆區分所有權人會│本院卷(告訴人│ │ │ │議出席名冊(出席委員參見備註四、│議,共有丙○○、乙○○等共十位委│97年9 月18日陳│ │ │ │㈢)、當日會議錄音譯文(由委員黃│員本人出席(其中九位後經檢察官偵│述意見狀附件四│ │ │ │亥○製作)。 │查確係有參與「95.08.22管委會十二│、97年10月22日│ │ │ │ │委員聲明公告」之討論並同意為該公│陳述意見狀附件│ │ │ │ │告,參見備註四、㈢),被告偕同王│) │ │ │ │ │玉楚律師出席,並由王玉楚律師向管│ │ │ │ │ │理委員乙○○質問「95.08.22管委會│ │ │ │ │ │十二委員聲明公告」之製作過程,由│ │ │ │ │ │乙○○答復王玉楚律師及被告(內容│ │ │ │ │ │節錄如備註四、㈡)。 │ │ ├──┼─────┼────────────────┼────────────────┼───────┤ │ │95.12.15 │被告95年12月14日告訴狀。 │被告委任王玉楚律師為告訴代理人以│板檢96他188 卷│ │ │ │ │丙○○、乙○○冒用管理委員會12委│,第1-19頁 │ │ │ │ │員名義偽造「95.08.22管委會十二委│ │ │ │ │ │員聲明公告」涉犯行使偽造文書罪為│ │ │ │ │ │由,由王玉楚律師撰寫告訴狀對該二│ │ │ │ │ │人提起偽造文書告訴,由臺灣板橋地│ │ │ │ │ │方法院檢察署於95年12月15日受理。│ │ ├──┼─────┼────────────────┼────────────────┼───────┤ │ │96.06.14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官於96年05月04日傳訊除丙○○│板檢96他188 卷│ │ │ │第13208 號(被告乙○○、丙○○偽│、乙○○以外之十一位管理委員為證│,第93-106頁、│ │ │ │造文書案件)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人,確認「95.08.22管委會十二委員│板檢96偵13208 │ │ │ │ │聲明公告」確係經由除丁○○委員外│號卷,第11-13 │ │ │ │ │之12位委員(丙○○、乙○○、申○│頁。 │ │ │ │ │敏、壬○○、己○○、辰○○、酉○│ │ │ │ │ │螢、子○○、戊○○、癸○○、陳吳│ │ │ │ │ │戌○、庚○○)討論並達成共識所決│ │ │ │ │ │定,而於96年6 月14日對丙○○、黃│ │ │ │ │ │亥○為不起訴之處分。 │ │ ├──┼─────┼────────────────┼────────────────┼───────┤ │ │96.10.19 │丙○○、乙○○96年10月19日告訴狀│丙○○、乙○○對被告提起本案誣告│ │ │ │ │。 │告訴。 │ │ ├──┼─────┴────────────────┴────────────────┴───────┤ │備註│ │ ├──┼───────────────────────────────────────────────┤ │ 一 │編號一、二所示之該二次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出席委員 │ ├──┼───────────────────────────────────────────────┤ │ │該二次管理委員會會議出席委員均為丙○○、乙○○、卯○○、壬○○、己○○、辰○○、巳○○、子○○│ │ │、戊○○、癸○○、辛○○○、庚○○共十二人,均僅丁○○一人未出席。 │ ├──┼───────────────────────────────────────────────┤ │ 二 │編號三所示之「被告95.08.14水幕音樂會疑點詢問意見單」之節錄內容 │ ├──┼───────────────────────────────────────────────┤ │ │「…看看表演名單 大都外來客 請問「辦活動是以"社區住戶"為主吧!!」 來了一些外來客 詢問下才│ │ │知是一位" 趙委員" 開立幼稚園找來的 請你們各委員可以避嫌嗎?? 表演者贈送禮品 看表演名單 社│ │ │區表演小朋友共5 位 那其他???? 給人感覺就是" 幼稚園成果發表會" 我們社區就是贊助者 唉ㄠ│ │ │!」、「社區摸彩獎品我更納悶?又不是年終晚會大摸彩 主委,我們社區經費太多在"撒錢ㄛ" 如果是要│ │ │充場面我想大可就不必要了,也代表我們不適合辦此類型活動吧!還是代表社區太有錢ㄛ" 請問主辦人員你│ │ │把我們社區住戶當凱子嗎?" 」、「讓我不得聯想為何硬要辦此活動目的????」、「看看你們當初預算│ │ │$20000/137戶=@$145 每一戶要承當$145看來錢不多但累積下來就很可觀 重點是都這麼剛好預算嗎?社區│ │ │經費有限吧 經不起你們"揮霍"ㄛ 如果當社區自認那麼有經費那就降收管理費吧 我想全社區住戶會很感│ │ │激你的主委(總比被管委會拿去浪費或做公關好吧!)」「住戶 D3 11樓 甲○○ 95.08.14」 │ ├──┼───────────────────────────────────────────────┤ │ 三 │編號所示之「榮耀巴黎社區管理委員會95年10月14日榮管字第951014號函」之節錄內容 │ ├──┼─┬─────────────────────────────────────────────┤ │ │㈠│節錄該函說明一與本案有關部分,其餘被告與管理委員會間之糾紛從略 │ │ ├─┼─────────────────────────────────────────────┤ │ │ │「說明:一、社區住戶甲○○女士(地址:…略…)曾來函要求榮耀巴黎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本管委│ │ │ │ 會)查證聲明公告事項(詳如附件一。註:即上開編號十所示之「被告95.09.22要求撤查12委員公告│ │ │ │ 函」)。該聲明公告係經由本管委會委員同意所擬定,非須皆經由會議的形式才可製作及撰寫公告,│ │ │ │ 然本管委會為求審慎處理貴住戶之意見,同時也避免單一或少數委員會無法詳實說明及代表所有本管│ │ │ │ 委會之意見,曾回函予貴住戶,歡迎其能襏冗參與十一月五日召開之例會(詳如附件二。註:即上開│ │ │ │ 編號所示之榮耀巴黎社區管理委員會95年10月02日榮管字第951002號函),希望藉由雙向交流的方│ │ │ │ 式達到溝通及釋疑。」 │ │ ├─┼─────────────────────────────────────────────┤ │ │㈡│本函寄送對象 │ │ ├─┼─────────────────────────────────────────────┤ │ │ │⒈正本受文者:臺北縣政府、王玉楚律師、被告、榮耀巴黎管理委員會。 │ │ │ │⒉副本受文者:己○○、乙○○、庚○○、戊○○、丙○○、辛○○○、丁○○、壬○○、癸○○、徐│ │ │ │ 育德、卯○○、辰○○、巳○○(註:即管理委員會之十三位委員)。 │ ├──┼─┴─────────────────────────────────────────────┤ │ 四 │編號所示之「榮耀巴黎社區第三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當日會議錄音譯文」之節錄內容 │ ├──┼─┬─────────────────────────────────────────────┤ │ │㈠│告訴人午○製作之逐字譯文(自錄音音軌10分36秒起以下)。 │ │ ├─┼─────────────────────────────────────────────┤ │ │ │⒈王玉楚律師: │ │ │ │ 那第二個問題,是聲明公告,8月22號聲明公告,你們決策的過程是什麼,為什麼是12個委員具名? │ │ │ │⒉乙○○: │ │ │ │ 這個部分也由我來說明,因為呢,這個事實,就是音樂會之後有一些很多的謠言和糾紛,那因為我們│ │ │ │ 當初會通過這個,是在一次管委會,那次有十二位委員,有一位委員沒有出席,那之後又有住戶因為│ │ │ │ 她質疑一些事情,然後她又扯到一些有起糾紛拉,那我們管委會是很想要去協調這件事情,可是發現│ │ │ │ 說,因為大家就好像已經有對立在了,要協調她不願意接受協調,那我們管委會…因為這部分… │ │ │ │⒊被告: │ │ │ │ 我聲明,我沒有接到任何通知。 │ │ │ │⒋王玉楚律師: │ │ │ │ 好,沒關係,對不起喔,我提一個問題,我不管內容,我從來沒有提到內容,內容是妳剛講到,內容│ │ │ │ 是妳剛剛講的那個… │ │ │ │⒌乙○○: │ │ │ │ 嗯,這位律師,我們現在不是在打官司… │ │ │ │⒍王玉楚律師: │ │ │ │ 我不管。 │ │ │ │⒎乙○○: │ │ │ │ 你現在是受她… │ │ │ │⒏王玉楚律師: │ │ │ │ 妳沒有針對我的問題來回答。 │ │ │ │⒐乙○○: │ │ │ │ 你現在是受她委託,我們也不見得一定要回答你,請你搞清楚你的身分,我們今天很尊重你,你受我│ │ │ │ 們住戶委託來參加區權會,你提出的問題我們儘量來解釋,但是你要尊重我們,你不是住戶,你可以│ │ │ │ 代替她沒錯,但我們不是犯人,我們今天沒有必要這樣讓你質詢。 │ │ │ │⒑其他委員: │ │ │ │ 就是阿。 │ │ │ │⒒乙○○: │ │ │ │ 是不是請你把你的問題用書面的提出來,請管委會正式做一個決議來回答你的問題,可以嗎? │ │ │ │⒓王玉楚律師: │ │ │ │ 可以,那用書面提。 │ │ │ │⒔乙○○: │ │ │ │ 對,但是管委會已經用書面回答了呢?你可以…這部分不是說…因為包括過去大家的想法就是有差距│ │ │ │ 嘛,我們在這一來一往沒有用,因為你永遠在那邊吵個不停,你認為有問題就提出書面嘛,像當初李│ │ │ │ 小姐要申請那個財務報表,她完全沒有用書面申請,那後來我們就趕快做一個書面,給她申請就趕快│ │ │ │ 給印,所以… │ │ │ │⒕被告: │ │ │ │ 我用寄那個什麼函來說我要申請,幾月幾號來呀,我沒有都沒有 │ │ │ │⒖乙○○: │ │ │ │ 我們早在妳那個函來之前,就已經來請你來填申請書,讓妳印走了哦,我們都… │ │ │ │⒗被告: │ │ │ │ 小姐你不要這樣講,我是說我先…請你不要再這樣亂誣賴我…誣賴可以嗎?我正式說我有…跟邊旁邊│ │ │ │ 以前那個肥…肥女人,說我要申請你們的財報,然後呢我…然後後面又說可以,我就…可以… │ │ │ │⒘王玉楚律師: │ │ │ │ 沒關係拉。 │ │ │ │⒙乙○○(答復被告): │ │ │ │ 關於這個部分,李小姐你的來信非常的多,我們都有印出來,我們也可以公布嘛,可以看這個日期,│ │ │ │ 到底是你的信先來,我們先讓你印,還是怎麼樣的,你的信可以當證據把它公布出來嘛,我們是說這│ │ │ │ 個事件之後,是不是把所有的信件往返,包括你們寫給縣政府、管委會、律師函等等,我們回復你的│ │ │ │ 過程,全部公告,全部公告給住戶了解,好不好,是不是這個樣子,因為妳這樣一直爭吵沒有意義啊│ │ │ │ ,我們講的你永遠聽不進去,我們是就把這個事件的始末,作成,就是作成書面的,讓住戶去了解。│ │ │ │⒚記載被告與王玉楚律師未回答即離席。 │ │ ├─┼─────────────────────────────────────────────┤ │ │㈡│上開錄音譯文與被告及管理委員會間之各文書之比對 │ │ ├─┼─────────────────────────────────────────────┤ │ │ │⒈王玉楚律師上開㈠、⒈所指之「8 月22號聲明公告」,應係編號六所示之「95.08.22管委會十二委員│ │ │ │ 聲明公告」。 │ │ │ │⒉乙○○上開㈠、⒉所稱「會通過這個」,究係指編號一、二所示之舉辦音樂會決議、或係編號六所示│ │ │ │ 之「95.08.22管委會十二委員聲明公告」,依前後語意及製作人於譯文之括號註解,尚難以判認;而│ │ │ │ 其所言管理委員會想出面協調,應係指編號十、、所示之請被告參加調解之通知。 │ │ │ │⒊被告上開㈠、⒊所稱「沒有接到任何通知」,惟依據管理委員會提出之編號所示之社區掛號信函簽│ │ │ │ 收紀錄,被告已由其夫簽收該掛號信件。 │ │ │ │⒋乙○○上開㈠、⒔所稱「但是管委會已經用書面回答了呢」,應係指編號所示之榮耀巴黎社區管理│ │ │ │ 委員會95年10月14日榮管字第951014號函;又其所稱「當初李小姐要申請那個財務報表」,依被告上│ │ │ │ 開㈠、⒕所回復內容,應係指編號之被告95年11月07日之書面。 │ │ ├─┼─────────────────────────────────────────────┤ │ │㈢│出席榮耀巴黎社區第三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該社區第二屆管理委員會委員姓名 │ │ ├─┼─────────────────────────────────────────────┤ │ │ │⒈本人出席:己○○、乙○○、庚○○、戊○○、丙○○、辛○○○、丁○○、壬○○、癸○○、徐育│ │ │ │ 德委員。 │ │ │ │⒉本人未出席(含委託由他人代理出席):卯○○、辰○○、巳○○。 │ │ │ │⒊出席十位委員中,除丁○○外,其餘九位委員,後經檢察官偵查確係有參與「95.08.22管委會十二委│ │ │ │ 員聲明公告」之討論並同意為該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