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6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高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5 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5 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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