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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0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許月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00號

原告
正璿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可立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3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許月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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