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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07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07號

原告
子○○
原告
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言丞律師
被告
辰○○
被告
乙○○
被告
癸○○
被告
丙○○
被告
辛○○
被告
丁○○
被告
庚○○
被告
被告
申○○
被告
寅○○
被告
午○○
被告
壬○○
被告
長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戊○○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卯○○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未○○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巳○○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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