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6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67號
- 原告
-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復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紹源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靜怡律師
- 被告
- 丙○○
- 被告
- 樓
- 被告
- 練詠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九點五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編號004376租賃單9 片鐵板,若遺失之賠償金額似2.5 萬元,原告起訴以3.5萬計算恐有誤會。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有關運費28,000元、租金169,470 元之請求依據,請提出明確證據證明(租金每日30元、租賃期間如何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