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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吳振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67號

原告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複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被告
練詠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九點五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編號004376租賃單9 片鐵板,若遺失之賠償金額似2.5 萬元,原告起訴以3.5萬計算恐有誤會。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有關運費28,000元、租金169,470 元之請求依據,請提出明確證據證明(租金每日30元、租賃期間如何證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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