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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99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張紫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99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上通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提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4條載稱:「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授信約定書影本3 件附卷可稽,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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