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6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966號
- 原告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樓
- 被告
- 滿貫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呂泉隆即呂曼珍之遺產管理人
- 被告
- 人
- 被告
- 戶)
- 被告
- 呂泉隆即呂曼珍之遺產管理人
- 被告
- 戶)
- 被告
- 甲○○
- 統一編號
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伍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一)原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為陳國和,嗣於民國98年5 月27日變更為丙○,有原告提出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單可憑,原告於98年8 月6 日具狀聲明由丙○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二)被告滿貫實業有限公司及呂泉隆即呂曼珍之遺產管理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滿貫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滿貫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3 月15日向原告借用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3.88% 浮動計算(目前為年利率9.21%)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其中1 筆50萬元之借款期限至96年9 月15日止,另1 筆50萬元之借款期限至98年3 月15日止。詎被告自95年12月15日起即未再還款繳息,經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呂泉隆(即呂曼珍之遺產管理人)及甲○○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借款。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滿貫公司及呂泉隆即呂曼珍之遺產管理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陳述;被告甲○○到場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合約書、授信動用申請書、授信帳戶資料及放款帳務明細資料查詢單、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財管15字第21234 號函及本院97年度司字第484 號民事裁定各1 件之影本為證,核屬相符,且為到場被告李世民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所示之借款及利息、違約金,並無不合,應與准許。金。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