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更字第10號上 訴 人 德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更字第10號清償債務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捌萬玖仟壹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