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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原告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呂秋 律師
複代理人
蕭珮郁律師
複代理人
謝良駿律師
被告
世丞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兼法定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松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庚○○
被告
前列二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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