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呂秋 律師 複代理人 蕭珮郁律師 謝良駿律師 被 告 世丞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松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庚○○ 前列二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