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 原告
- 丁○○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呂秋 律師
- 複代理人
- 蕭珮郁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良駿律師
- 被告
- 世丞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兼法定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被告
- 松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庚○○
- 被告
- 前列二被告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賴玉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福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嘉斌律師
- 被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羅瑞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