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世丞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8年重勞訴字第4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貳萬柒仟零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玖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8年重勞訴字第4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貳萬柒仟零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玖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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