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08號原 告 兆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被 告 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提出之兩造簽訂之技術授權暨代購設備與技術指導協議書第13條第2 項後段載稱:「如在上述通知發出日後六十天內,未能通過協商解決爭議,須以訴訟解決爭議,各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協議書附卷可稽,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