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 原告
- 東方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盛淵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捌萬壹仟壹佰玖拾壹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捌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