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9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96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連雲呈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蓓珍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耀泉律師
- 被告
- 馨譽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啟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家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茂寶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