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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9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96號

原告
乙○○
原告
甲○○
原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雲呈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蓓珍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被告
馨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啟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家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茂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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