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 上 訴 人
- 蘇今治
- 簡豪泰
- 新三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上 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 余榮輝
- 上 訴 人
- 魏振財
- 被 上訴人
- 廣春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鼎然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400 號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貳佰陸拾貳萬叁仟陸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拾壹萬貳仟柒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