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高文淵
- 當事人蘇今治、簡豪泰、新三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魏振財、廣春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00號上 訴 人 蘇今治 簡豪泰 新三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上 訴 人 魏振財 被 上訴人 廣春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鼎然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400 號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貳佰陸拾貳萬叁仟陸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拾壹萬貳仟柒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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