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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減少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上 訴 人
蘇今治
簡豪泰
新三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上 訴 人
魏振財
被 上訴人
廣春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鼎然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400 號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貳佰陸拾貳萬叁仟陸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拾壹萬貳仟柒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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