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3號
- 原告
- 金文川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9,731,51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76,9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