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9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99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永誠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甲○○
乙○○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3265 號),被告已合法提起異議,依法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9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