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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確定判決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
    徐玉玲

  • 原告
    乙○○○○ ○○○.
  • 被告
    三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11號原   告 乙○○○○ ○○○.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律師 複代理人  賴見強律師 被   告 三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ACT-RX Technology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律師 劉法正律師 前一人 複代理人  余惠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確定判決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依專利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依民事訴訟事件,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規定,其範圍包括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智慧財產審理法第7 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 條第3 項第1 款分別載有明文。因此,有關專利權所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據美國伊利諾州庫克郡巡迴法院2008年6月 17日作成一之07L8901號確定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專利費 1,458,691.09美元,請求本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及強 執執行法第4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准予承認並許可強制執 行,揆之前開說明,本件訴訟為有關智慧財產權爭議事件,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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