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1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13號
原   告
丁○○
原告兼上法定代理人
己○○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複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
原告丁○○之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被   告
華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781號判例要旨參照)。查原告於民國99年1月4日具狀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擴張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陸仟壹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