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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1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16號

上訴人
大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宇平
上訴人
大唐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宇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耀祖、曾德慈、楊文榮、盧盟方、王靜儀、林秋燕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零伍萬玖仟肆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零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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