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1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16號
- 上訴人
- 大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宇平
- 上訴人
- 大唐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宇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耀祖、曾德慈、楊文榮、盧盟方、王靜儀、林秋燕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零伍萬玖仟肆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零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