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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
    高文淵

  • 當事人
    大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大唐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16號上 訴 人 大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宇平 上 訴 人 大唐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宇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耀祖、曾德慈、楊文榮、盧盟方、王靜儀、林秋燕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零伍萬玖仟肆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零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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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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