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金字第1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梁家樺律師 林俊宏律師 陳溫紫律師 被 告 名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益昌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被 告 陳昌福 訴訟代理人 顏鳳君律師 羅啟恆律師 被 告 周健生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被 告 陳錦宏 陳信銘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鳳君律師 羅啟恆律師 被 告 陳祖慶 江秀玲 訴訟代理人 劉貹岩律師 複 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被 告 黃懷箴原名黃靕). 訴訟代理人 顏鳳君律師 羅啟恆律師 被 告 陳佳瑜 廖本林 陳輝宏 陳世洲 黃東榮 李文中 陳珀波 被 告 廣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旭岑 被 告 勤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福 前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被 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黃樹傑 被 告 陳慧銘 林宜慧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陳錦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2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訴訟資料,並將繕本寄交被告收受,被告得於收受原告補正狀繕本後20日內,具狀向本院陳報法律意見。 一、本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1份。 二、原告主張名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3月份液晶螢幕模組LCM產品虛增4,226萬4,995元營業收入,及97年4月份手機主機 板PCBA產品虛增營業收入1,706萬3,000元,並記載於該公司97年第1季財務報告於同年4月24日對外申報公告如屬真實,則虛增內容是否構成各該文件之主要內容?其具體理由及計算方法為何?(例如關於:㈠資產負債表「資產」項下之「應收帳款」。㈡損益表之「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毛利」、「營業淨損」、「每股淨損」等內容) 三、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 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原告於99年2月26日民事準備一狀主張該規定於交易市 場亦有適用,且其適用之責任主體不限於發行人,則被告等人本件行為態樣分別為何(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行為?被告之行為如屬買賣行為,則請註明為買受人亦或出賣人)違反忠實義務之結果為何(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四、承上,95年1月新增同法第20條之1規定後,與上開規定之適用關係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