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金字第1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溫紫律師 林俊宏律師 被 告 安鈦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益昌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被 告 周健生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黃振城律師 被 告 陳昌福 陳錦宏 陳信銘 黃懷箴(原名黃靕)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鳳君律師 被 告 陳祖慶 江秀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貹岩律師 複 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被 告 陳佳瑜 廖本林 陳輝宏 陳世洲 黃東榮 李文中 陳珀波 廣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旭岑 勤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福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被 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清祥 被 告 陳慧銘 林宜慧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陳錦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欄第五項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安鈦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健生、陳祖慶、江秀玲、黃懷箴、陳錦宏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安鈦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健生、陳祖慶、江秀玲、黃懷箴、陳昌福、陳錦宏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