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字第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金字第1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 訴訟代理人
- 陳溫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宏律師
- 被告
- 安鈦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益昌
- 訴訟代理人
- 葉繼升律師
- 被告
- 周健生
- 訴訟代理人
- 孫治平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忠儀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振城律師
- 被告
- 陳昌福
- 被告
- 陳錦宏
- 被告
- 陳信銘
- 被告
- 黃懷箴(原名黃靕)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顏鳳君律師
- 被告
- 陳祖慶
- 被告
- 江秀玲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劉貹岩律師
- 複代理人
- 孫治平律師
- 被告
- 陳佳瑜
- 被告
- 廖本林
- 被告
- 陳輝宏
- 被告
- 陳世洲
- 被告
- 黃東榮
- 被告
- 李文中
- 被告
- 陳珀波
- 被告
- 廣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旭岑
- 法定代理人
- 勤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昌福
-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繼升律師
- 被告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祥
- 被告
- 陳慧銘
- 被告
- 林宜慧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維鈞律師
陳錦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欄第五項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安鈦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健生、陳祖慶、江秀玲、黃懷箴、陳錦宏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安鈦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健生、陳祖慶、江秀玲、黃懷箴、陳昌福、陳錦宏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